转: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治疗”购药处方量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209

为保证省直门诊特殊疾病(慢病)和门诊特殊治疗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尽量减少患者跑医院的次数,经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研究决定,从2017121日起,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病)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现直接结算,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在认定为门诊慢病后,在定点医院和药店进行慢性病就医购药,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患者既不用垫付,也不用再去医保局报销,只需交纳自己应负担的费用。应该医保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局和定点医院或者定点药店结算,不用患者负担。将门诊特殊治疗患者一次购药不超过15日用量,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最多不超过1个月用量的购药处方限量管理规定,调整为特殊治疗患者最多可开1个月用量,特殊疾病患者最多可开2个月用量。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