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短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就医购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68

根据《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短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就医购药管理办法(试行)》(黑社医发〔20179号文件)精神,为解决短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候鸟人群)就医购药问题,满足居住外地期间门诊特殊疾病(慢病)治疗、特殊治疗及住院治疗需求,方便患者连续治疗,省医保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统筹地区外(不含境外)连续居住3-6个月的退休教职工。

二、备案管理

(一)备案登记

退休教职工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renshenet.org.cn)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期间在哈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能持卡结算。

(二)取消备案登记

1.教职工在外地短期居住结束后,可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取消或变更备案登记。

2.备案登记不满3个月的不能取消或变更备案登记。

三、就医购药管理

为保障教职工外地居住期间能够连续就医、购药,尽可能减少跑腿垫资压力,门诊特殊疾病可每次购药不超过两个月,门诊特殊治疗可每次购药不超过一个月。

(一)门诊

在三亚市内的教职工到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持医保卡直接结算。

在其他地区的教职工门诊就医,要先由本人现金垫付,留存处方或明细、门诊病历及有效票据,待短期居住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医保办后,再由学校代办员将材料报送至省社会医疗保险局进行核销。

(二)药店购药

在三亚市内的教职工到省直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持医保卡直接结算。

在其他地区的教职工到当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先由本人现金垫付,留存购药明细、处方及有效票据,待短期居住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医保办后,再由学校代办员将材料报送至省社会医疗保险局进行核销。

(三)住院

短期居住在外地的教职工备案登记后,参照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政策实行直接结算。(具体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可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官网上查询)。

四、参照执行

因公短期居住外地(不含境外)的在职教职工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学校代办员持相关证明(短期驻外、公出、培训等相关文件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短期外地居住备案登记表到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经办服务大厅办理登记。

五、相关要求

(一)异地购药量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教职工异地购药要严格遵守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尤其是门诊特殊治疗的教职工要严格按照治疗方案就医购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就医、购药费用均不予核销;如发现串药、替他人开药、出具假票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将取消教职工相应待遇,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亚市已开通省直医保“门诊特殊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

 

 

 

人 事 处

201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