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98

需出省异地转诊、转院进行诊治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2、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治疗的患者;
3、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等;
4、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不能够达到该疾病的治疗标准;
5、省直基本医疗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地点原则上仅限于北京、上海两城市,所转医院必须是国有非营利三级甲等医院;
6、转诊、转院的申报医院指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二、三附属医院(特殊情况除外)。
7、转诊、转院的申请首先应由上述三家医院该专科科主任提出意见,经该医院医保办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医疗机构盖章,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
8、未办理审批的转诊、转院者及发生在非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转院时间最长为壹个月,超过壹个月者需到省医保中心重新审批。
10、如需再次转诊治疗者需重新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符合条件的可转出复查,期限为壹个月,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1、审批通过后业务科室将审批结果登记入数据库,转诊转院以数据库内登记信息为准,审批表因存档条件有限定期销毁。
注: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医院领取,医院医保办必须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