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
新建教师公寓分配方案
一 、基本原则
(一)本次分房的房源为新建教师公寓,属全额集资性质,产权单位是哈尔滨理工大学。
(二)本次分房的对象为校内已交报名费的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三)本次分房按照“男女平等,按人分配”和“先有房、达标,后改善、提高”的原则进行。
(四)本次分房工作实行五公开:分房机构公开,分房方案公开,房源情况公开,积分排序公开,分房结果公开。
二、组织机构
分房工作在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赵国刚 李大勇
成 员:赵 洪 孟大伟 魏新劳 陆 岩 孟上九
郭二军 杨 春 荣盘祥 计东海
分房具体工作由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杨 春
副组长:计东海 赵凌国
成 员:满春涛 张凤斌 高恩宝 安文斌 廖景明
徐向晨 陈寒冰 秦亚东 霍冠男 许家忠
葛江华 徐如磊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赵凌国(兼)
成 员:王志滨 高庆山 乔立鹏 梁启波
三、积分组成
积分由职级分、工龄分、学龄分、校龄分和附加分组成。
(一)职级分
职称及职务以实际聘任为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个人职级分以职称分、职务分和工作年限分的高者为准,不能累计。新参加工作未定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按中级职称计职级分,硕士研究生按助级职称计职级分。
(二)工龄分
按参加工作年限计算,一年计1分。其中:
1.下乡知青下乡期间,计工龄分;
2.高中毕业回乡以及因为全国政策性原因导致高中没有毕业就回乡的农村青年,回乡劳动期间计工龄分;
3.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分。
(三)学龄分
学龄分按下面的原则计算:
1.高中毕业上中专、大专、大学等毕业参加工作者,其学龄分每年计1分(以学制为准),因公延长的学习时间,每年计1分;
2.初中毕业上四年制中专毕业参加工作者,学龄分计1分;
3.学龄与工龄重复的不计学龄分。
(四)校龄分
以人事关系落入学校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按在我校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一年计0.2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校龄分,出国逾期未归人员逾期期间不计校龄分。
(五)附加分
有以下情况计算附加分:
1.全国劳动模范加5分,全国优秀(模范)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加4分,省级劳动模范加3分,省级优秀(模范)教师、省级教学名师加2分,市级劳动模范加1分。以上各项加分有效时间段为现住房分配后到本次分房前,有效期内多次受奖只加一次最高分;
2.烈属(父母、配偶、子女)加3分;
3.残废军人领残废金的加2分,不领残废金的加1分;
4.具有硕士学位的加1分,具有博士学位的加3分;
5.现在岗专任教师加2分。
四、住房面积标准及价格
(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各类人员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详见附件2。
(二)学校分配现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教职工为住房已达标(有房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视为住房已达标),其余的学校分配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教职工为住房未达标。
(三)本次新建住房房款暂按基础价4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竣工决算为准)收取。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系数按1.6计算,具体以入户后实际测量为准。面积标准内部分,按基础价收取,超出部分按基础价加1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5层以下(含5层)和顶层不加收楼层差价,6-10层和26-31层按房款总额的1%加收楼层差价,11-15层和21-25层按房款总额的2%加收楼层差价,16-20层按房款总额的3%加收楼层差价。
五、分房办法及程序
(一)资格审核、积分排序及公示。
(二)优先对无房和有房未达标且按照交原房退原款原则自愿交回学校分配现住房的教职工进行分配。
根据房源数量和申报人数,如房源不足,则先按照积分排序确定入围资格;反之,则视情况合理划定房源。分房按住房面积标准高低依次进行。申请同一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积分顺序依次选房,相同积分的按无房者、任职早、离退年限长、年长的顺序。
(三)剩余的新房,按以下次序和办法依次分配:
1.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但实际住房面积未达到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教职工,按积分排序依次分配。现住房面积与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部分按基础价收取,其余部分按超面积价格收取。
2.现住房已达标的等其他教职工,按积分排序依次分配。现住房已达标教职工按超面积价格收取,未达标教职工现住房面积与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部分按基础价收取,其余部分按超面积价格收取。
(四)如还有剩余新房,分配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六、相关说明
(一)基于学校对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的应匹配资金没有发放到位的实际情况,在新房入住前(预计2016年6月30日)分批补发完毕。
(二)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干部)的身份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三)基于本次分房“按人分配”的原则有别于收取报名费时的“按户申请”,对于已按户交了报名费的双职工,视其双方均具有分房资格,对于双方在校内工作离婚不满5年的教职工,只要有一方交了报名费,也视其双方均具有分房资格。
(四)对于收取报名费后入职我校的教职工视其具有分房资格。
(五)对于优先批次的双职工,如双方均能取得入围资格,允许共同申请一套新房,其所享受基础价格住房面积,按一方的面积标准加另一方面积标准的50%计算。
(六)结合分房工作进程,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为教职工联系落实商业贷款的相关事宜。
七、相关规定
(一)申请资格和积分排序将进行公示,经审核确定后不得变更。
(二)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申请住房资格,视情节给予本人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严重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经商、转让等)者无权向学校申请住房。
(四)学校预留部分新建住房,用于人才引进。
(五)本次分房中收回的旧房,按照学校2005年5月10日制定的《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见附件3)的基本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根据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领取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不能参与旧房分配。对于200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无房教职工以周转房的形式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六)分房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若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此次新建教师公寓的分配工作,凡与本方案相矛盾的学校其它分房有关规定,均以本方案为准。未尽事宜,由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1:职级分计分标准
附件2:各类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
附件3:新建教师公寓住宅分布户数表
附件4:《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2005.5.10)
附件1:
职级分计分标准
| 分数 类型 | 2 | 4 | 6 | 9 | 12 | 15 | 18 | 21 | 23 | 24 | 27 | 30 | 33 | 39 |
| 教 学 科 研 | | 见 习 助 教 | | 助 级 | | | 中 级 | | 副 高 职 | | 正 高 职 | 博 导 | | 院 士 |
| 党 政 干 部 | | 员 级 | | | 副 科 级 | 正 科 级 | | 副 处 级 | | 正 处 级 | | 副 厅 级 | 正 厅 级 | |
| 工 作 6 年 以 下 | 工 作 7 | 11 年 | 工 作 12 | 16 年 | 工 作 17 | 22 年 | 工 作 23 | 27 年 | 工 作 28 年 以 上 | | | | | | | | | |
| 工 人 | 普工初级工 | | 中级工 | 高级工 | | 技师 | | 高级技师 | | | | | | |
| 工 作 9 年 以 下 | 工 作 10 | 14 年 | 工 作 15 | 19 年 | 工 作 20 | 25 年 | 工 作 26 | 30 年 | 工 作 31 年 以 上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