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下半年住房提租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1-10-10浏览:309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缩小与其他省份间的收入差距,现就调整兑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提租补贴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二、调整幅度
    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由现行的9%调整到13%。
    三、资金渠道
    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全额预算单位财政负担100%,差额预算单位财政负担50%,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负担。
    四、执行时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比例从9%调整到13%,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计算方法
    2011年7-9月住房提租补贴补发额=2011年6月份住房提租补贴×4÷3。
    2011年10月份职工个人月住房提租补贴 = 2011年6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3÷9。
    离退休人员补发2011年7-9月份住房提租补贴和2011年10月份住房提租补贴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计算方法相同。
    六、支付方式
    属于财政统发工资预算单位在上报2011年10月统发工资数据时按新标准执行和补发;非财政统发工资预算单位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计划(补发的2011年7月至9月数额),预算单位以银行卡(折)的形式发放到职工个人。
    七、住房提租补贴填报要求
    财政统发工资预算单位上报2011年10月工资数据时,补发的住房提租补贴(2011年7月至9月)列入补发工资栏,2011年10月住房提租补贴按新标准填报列入当月工资。
    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预算暂未下达,财政统发工资预算单位在上报10月工资数据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仍按原标准报送,具体调整补发事项另行通知。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此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做好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工作和相关落实工作,确保补发和兑现到位。
                           
                          

省财政厅国库处